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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著作权需要法律的保护

1999-04-07 来源:光明日报 张冬梅 我有话说

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著作权的合法权益,调动作者从事创作的积极性,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作品出版与传播,繁荣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和科技事业,起了很好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的立法经验不足,缺乏对教科书的立法规章,致使其出现著作权的种种权属问题。从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的实际出发,保护教科书的著作权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现行著作权法有必要进行修改,修改建议如下:

建议一在著作权法保护下的客体中,建议把教科书(或供学校课堂教学之用书或教学作品)纳入作品的列项法规中,即纳入著作权法第3条。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没有将教科书这类作品列项纳入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之中。在实施著作权法以来的实践中,因为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把教学作品作为法规的单列作品,曾经遇到了种种困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请参见国外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

在《伯尔尼公约》第2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讲课、讲演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在俄罗斯民事立法纲要第134条中规定,适用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凡作为创作活动成果的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其中文学作品又包括文艺作品、科学作品、教学作品(亦称教学书籍)、政治作品等。

显而易见,国际公约之所以把讲课用书或教学作品(亦称教学书籍)纳入作品之中,一方面说明该作品有异于其它作品之处,另一方面说明它同样需要法律的有效保护。

为了有利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同国际公约接轨,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修订过程中不妨吸收和借鉴国外有益的适合于本国国情的东西。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法规中,应把教科书(或供学校课堂教学之用书或教学作品)考虑进去。

建议二在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中,建议修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合理使用作品的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6款专为学校课堂或者科学研究,允许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作了规定,该款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在实践中也是难以实施的,且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存在着差距。为了弥补该规定中的缺憾,我们来参见以下有关法律:

伯尔尼公约第10条2款规定:可以合法地通过出版物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的解说权利,只要是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合理使用。

可见,上述列举的著作权法对教科书合理使用作品的规章是很优惠的,它们都考虑到了教学作品在使用中的特殊性。为了扶持教育和教科书的出版事业,利于与国际公约的接轨,笔者建议在修订著作权法时,把限制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的条款取消,增补允许合法地通过出版物合理使用作品,但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建议三在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中,建议制定教科书(或供学校课堂教学之用书或教学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

我国在实施著作权法的几年里,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已被作品使用人所接受,亦表现在教科书这类作品的使用上。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规定。据国家版权局权威人士在著作权法的学习材料中解释:处于当时的国情,在著作权立法的初衷,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被列在“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单列条款,对此,可称其为准法定许可。修订现行著作权法需要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在国际公约和世界诸国家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对它们的规定,可以说代表了一个国家著作权法的立法水平和执法程度。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是处于二十世纪末,面临着高新技术、生物和信息工程、知识经济创新与改革的时期,科技教育界的法制观念日愈加强。因此,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制度纳入法规,已成为当今教育科技界人士所关注的问题。于此,我们建议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把教学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列在学校课堂教学用书“合理使用作品”之后,亦列在“法定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之前。同时建议,对许可使用作品的数量给予量化。

建议四在著作权法中,为了教育建议制定对国外作品的强制翻译和复制许可制度。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因为与国际公约的差距,导致了对国外作品的保护优于对本国人的作品保护,显然这是不利于本国人的文化在国际上的交流。修订著作权法对此应作出补充,从而解决我国法律同国际公约的接轨问题。我们认为,在考虑对等保护国内外作品的使用权立法时,亦须考虑国际公约专为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提供的优惠政策———为了教育,允许强制翻译和复制外国作品。

建议五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列项增加教科书(或供学校课堂教学之用书或教学作品)的版权管理法规。

根据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我国实施著作法以来取得的一些经验,著作权法的修订需要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条款设置,并明确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主要职责,这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是有积极意义的。

如果从修订著作权法的整体去思考,前面已把教科书这类作品给予了特殊规章,那么有必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列项增加教学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法规。

1.为了加强教学用书亦即国内外著作权的管理,需制定出有关作品授权合同的登记办法。为了避免使用作品时容易发生著作权侵权,随即建立教学作品著作权认证制度。

2.建立教学用书著作权代理机构,使其能尽快与著作权所有者建立正常的授权渠道,以协助教科书的编写者、出版者取得授权,解决其对教育科技信息的需要。

3.凡涉及国外教育作品的,应运用涉外著作权的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4.教学用书著作权代理机构可设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之中,或是单设,该机构可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用书出版部门等精通业务、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人员联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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